早在2002年,飛利浦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议案,希望能制止未獲專利許可的 CD-R和 CD-RW碟片流入美國市場。 2004年 3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判定飛利浦的 6項專利受到碟片製造廠商的侵權,但卻又認定飛利浦濫误用了這些專利權,因而不能執行。飛利浦就此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進行上訴。法院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法律分析不正確,並要求其根據法院的裁決繼續審核此案。
儘管飛利浦多次努力,但上述涉案廠商仍拒絕就使用某些飛利浦發明的 CD-R和 CD-RW技術支付專利費用。飛利浦只能尋求法律途徑來保護其知識産權,並籍此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飛利浦國際高級副總裁兼專利許可總監彭博納( Ben Beune)說:“飛利浦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表示歡迎。飛利浦相信,這一裁決對獲得許可的廠商以及對從事該領域研發的企業來說是一個好消息。我們始終認爲,向廠商進行許可對行業的發展是很有意義的。我們高興地看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飛利浦的許可方式是合理的。”此案所涉及的許可結構簡單,即廠商只需爲每張碟片支付固定費用,就能獲得完整的專利許可套餐打包,所包含的專利許可是生産碟片所必需的。專利打包對於廠商和專利持有者都是好事,它減少了專利使用的不確定性,降低了成本,促進了競爭。彭博納進一步指出:“我們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此案所做的調查努力表示讚賞。希望此案最終能完善解決。”
本案的裁決與今年早些時候美國紐約南部地區的地方法院就飛利浦專利受巨擘侵權一案的裁決相一致。紐約的地方法院裁決飛利浦6項專利受到巨擘的侵權,駁回了巨擘所謂的反壟斷申訴和專利濫误用的指控,並責令巨擘不得繼續在美國銷售CD-R和CD-RW碟片。
作爲技術方面的領先者和提供者,飛利浦一直以許可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技術。在相關案件中,飛利浦依照合理非歧視原則(RAND)向廠商提供了CD-R和CD-RW的專利打包,這樣的打包使得廠商能獲得生産CD-R和CD-RW所必需的專利技術。飛利浦還根據同樣的原則爲許多其他光存儲産品提供技術。這些産品包括DVD碟片和播放機,以及各種可錄DVD碟片和刻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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